河南财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人至27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在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组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5)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7 至9 人组成,设主席1人,也可设副主席1至2人,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由院(系)产生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是分委员会的委员,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由院(系)院长(主任)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应按指定的学科、专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工作的下列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并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意见;
(2)审查硕士学位的课程设置;
(3)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5)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工作规划;
(6)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院(系)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7)其它需协助履行的学位工作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凡政治表现良好,学术水平达到硕士学位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九条 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和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由指导教师推荐,经院(系)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申请后发给《学位申请审批书》,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填写推荐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规定者不予办理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按培养方案修完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3)推荐人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有阶段性成果。至少在CN刊物上独立或合作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河南财经学院)。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政治上有严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违法乱纪道德品质败坏者; (3)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5)课程考试、考查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6)未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三条 硕士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课程学习的门数及学分数应达到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研究生在参加论文答辩前,还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的主要课程( 2-3 门),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五条 硕士论文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发展创新;
(5)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六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七条 硕士生至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之要求进行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由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相关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详细填写评阅意见。所聘请的两位评阅人中至少要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两位专家应是研究生导师,且至少有一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评阅人评阅学位论文,要求按以下几方面审查质量: (1)论文有无新的或创造性的见解; (2)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写作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它优缺点。
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①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需由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补聘2名评阅人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如都通过,可以组织答辩,但需由答辩委员会就评阅人意见作出说明。②有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凡出现不能组织答辩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延迟3-6个月(但不超过1年)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如论文评阅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 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送审论文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外单位的专家应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的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外籍专家原则上不担任主席。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并不能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论文进行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成员由院(系)院长(主任)与相关学科专业导师组商定,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所在院(系)发函邀请。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必须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担任会议记录、综合评语、起草决议等技术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在答辩委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不能组织答辩。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1)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开始;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科研能力、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基本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要点;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专家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暂时休会; (7)举行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议,会议内容为: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评阅意见,然后根据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的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论文和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8)答辩会议复会;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第十五条或第六章第十八条之要求,严格要求、认真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答辩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预先审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审批书》、论文和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作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分别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答辩表决票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表决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办。
第二十四条 对答辩未通过者,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否则作结业处理。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两次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授予学位的方法步骤是:
(1)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课程成绩、论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况进行逐个审查评议,就是否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建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的建议和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投票表决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结果,应达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表决结果填入《学位申请书》,分别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在名单公布后由学位办公室办理;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证书编号,按我校《关于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已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不妥或有误,或发现学位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九章 申请学位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校研究生论文制作、评阅及答辩经费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十章 学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将有关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结束后,校学位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位材料归档工作。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材料由各院(系)保存。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各院(系)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每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1)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 (2)学位论文; (3)《学位申请审批书》;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5)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年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河南财经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规定》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河南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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