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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学院

关于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工商企业或管理部门的高层次务实型管理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以下简称“MBA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订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比较宽广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必要的基础理论,了解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

3、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应变、判断、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4、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处理外事业务及一般对外交往的能力。

5、身体健康。

二、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

MBA研究生在录取时可以选择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形式。其学习年限一般为22.5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本人申请,MBA教育中心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但最多不超过4年。

每学期开学,每个MBA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交纳规定的款项,并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无故不注册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我校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方案参照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MBA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由学位公共课和专业核心课程组成。所有学员共应完成至少45个学分,经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及答辩阶段。

1、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英语课。

2、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以下10门(至少要开设8门):

1)管理经济学(或经济学);(2)组织行为学;(3)数据、模型与决策;(4)会计学;(5)财务管理;(6)市场营销;(7)运营管理;(8)人力资源管理;(9)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管理;(10)战略管理。

3、必须完成规定的课时和学分,即每个全日制学生至少要有600学时的专业课学习(不含政治、英语),非全日制学生至少要有500个学时的专业课学习(不含政治、英语);每个学生应修满45个标准学分,其中大部分学分应通过考试取得。

4、根据各课程的特点,成立课程教学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课程小组负责教学大纲的编写、教学进度的安排和教学重点的确定,每两周进行一次集体备课或教学研讨活动。每门课程在教学中都应有一定数量的案例(一般不少于5个)。

5、每门课程都必须有规范的教学大纲,经MBA教育中心审核后实施。教学大纲一式三份,作为教学管理文件由研究生处培养办、MBA教育中心、任课教师各存一份。

6、学生出勤情况必须严格记录,凡一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本课程总学时1/3以上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7、保证每位学生至少有20个小时的计算机操作时间。

四、课程学习

(一)教师

1、教师是实施MBA教育的主体力量,是MBA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担任MBA课程教学的教师队伍,要有合理的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任课教师中具有教授及副教授职称、或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或任现职五年以上的讲师的比例不应小于80%

2、所有MBA任课教师在每学期授课之前必须将本课程的教学计划进程表(按统一格式填写)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备案,并在开学初一周内印发给授课班级。

3、所有MBA任课教师在完成授课任务后、课程考试前,由MBA教育中心组织学生对其进行评估(评估表另附),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以便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评估表和评估结果由MBA教育中心负责保存,以便研究生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4、所有MBA任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均为学校和MBA教育中心正式下达的教学任务,列入教师工作规范的考核内容。

5、在核心课程的授课中,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战略管理、运营管理、组织行为学等课程必须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授课,或作相关的专题报告。

(二)MBA学员

MBA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后,必须按照《河南财经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MBA研究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公出差不能上课,一周以内由MBA教育中心批准并备案;一周以上,由MBA教育中心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培养办批准并备案。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MBA教育中心提出,报研究生处批准,应予中止学业。

1、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2、一门学位课程(或累计两门非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有一门不及格;

3、一门学位课程(或累计两门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合格以后,另有一门学位课程(或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4、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缺乏能力者;

5、因违反学校纪律或某种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中期考核

MBA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中期考核,重点检查MBA研究生执行校风校纪情况和课程学习情况。对于未修满45学分、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学位论文工作

1、学位论文阶段是MBA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对MBA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我校MBA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答辩和学位授予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MBA研究生修满45学分,中期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阶段。MBA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采用师生互选和导师组负责人协调相结合的方式确定。MBA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初,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与工作实践,初步选择课题研究方向,同时提出选择导师的意向;MBA教育中心根据师生互选意向及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安排师生见面,确定导师名单。

3MBA研究生毕业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MBA研究生的导师,由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吸收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经济产业部门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组成导师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全部培养过程。导师组由MBA教育中心确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鉴于MBA研究生规模和培养特点,为保证学位论文的指导质量,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同届MBA研究生的总人数不超过4名。

4MBA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于第三学期结束前,进行论文开题,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导师组组织审核。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导师、MBA教育中心及研究生处各一份。

5MBA学位论文至少应有半年的工作量,论文的文字量应为23万汉字,并按规定格式撰写、打印和装订。论文内容可以是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以及编写高质量的案例等。无论什么形式,对论文水平的评价,主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便于评价和比较,特提出以下量化指标:

1)选题(权重为20%

前瞻性(预见性)

适用性

新颖性(观点、思路)

2)研究和写作中所采用的理论和方法(权重为20%

理论运用是否正确

是否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

是否有独立见解

研究方向运用是否正确(如统计方法、运筹方法、案例方法等)

3)应用价值(权重为25%

对全国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对部门或行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对企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可操作性(可行性)

4)综合能力(权重为20%

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分析问题的能力

调查研究的能力

独立工作的能力

5)写作能力(权重为15%

逻辑性

结构是否严谨

行文是否通顺流畅

引注和参考文献(中外文)的规范程度及涉及面的广度

6、为促进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的正常运行,学生要主动与指导教师加强联系,导师应主动关心学生并对指导情况作必要记录。学位论文定稿前,导师必须详细审阅和修改并写出审阅意见,同意后方可付印。

7、论文定稿后,由学生本人向MBA教育中心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答辩和学位申请,经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通过后再正式组织评阅。论文的送审和评阅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学生本人或导师送审。

8、按照《河南财经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学生在申请答辩之前至少在该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否则不得答辩。

9、论文必须经两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审阅同意答辩后,方能举行论文答辩。若遇其中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增聘一名评阅人重审。如有两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举行答辩,待修改后重新申请。

10、论文定稿到组织答辩应留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论文在答辩日之前至少一周时间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含校外专家一名),可由导师组提名,经MB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聘请。同时确定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工作。

11、论文答辩按照《河南财经学院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细则》进行。答辩通过者,再由院系、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经过对论文的修改补充后,再次申请答辩,仍不通过者,作结业处理。

12、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导师、MBA教育中心和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管理

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组织管理体制上与其它研究生一致。学校MBA指导委员会负责工商管理硕士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在校MBA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生处负责招生、督导、有关管理等工作,MBA教育中心负责招生宣传、辅导、教务管理、培养方案、学位论文和教材、案例建设、师资培训以及教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